今后的卫生管理

日本的传染病对策

日本政府为了应对传染病迅速变化的情況,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传染病法》(正式名称:《传染病预防以及传染病患者医疗法》),取代此前的《传染病预防法》,针对预防传染病实施各种政策,并且在考虑到患者人权的情况下,采取传染病的防治对策。

2002年11月到2003年7月之间,爆发了海外传染病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以东亚为中心通过发达的交通工具和迅速频繁的人员与物资流动,蔓延至全球各地。为了应对医疗机构所面临的急速变化形势,日本政府于2003年10月16日修订《传染病法》(2003年11月5日施行),并且于2007年4月1日再次修订,将其与《结核病防治法》合并。

如前所述,日本政府已经采取了积极的对策应对不断变化的传染病。

根据《传染病法》,传染病可分为7类,包括根据其严重性和传染性进行分类的5类已知传染病,以及指定传染病和新型传染病。根据这7类传染病的危险性和严重性,医疗机构将采取不同的对策。

传染病的分类

第一类传染病

基于传染力以及受染感时的严重程度等,判断为属于具有极高危险性的传染病。

目标疾病: 埃波拉出血热、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天花、鼠疫、马尔堡病毒、拉萨热、南美出血热

第二类传染病

基于感染力以及受感染时的严重程度等,判断为属于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传染病。

目标疾病: 急性脊髓灰质炎、白喉、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结核病(TB)

第三类传染病

基于传染力以及受染感时的严重程度等,判断为属于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传染病。

目标疾病: 肠道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症、霍乱、杆菌性痢疾、伤寒、副伤寒

第四类传染病

可通过动物或其尸体、食物、饮料、衣物、寢具、其他物体传染并对健康造成影响的传染病。

目标疾病: 戊型肝炎、西尼罗河病毒(包括西尼罗河脑膜炎或脑炎)、甲型肝炎、绦虫病、黃热病、鹦鹉热、鄂木斯克出血热、回归热、科萨努尔森林疾病、Q热、狂犬病、球孢子菌病、猴痘、肾综合症出血热、西部马脑炎、蜱媒脑炎、炭疽病、恙虫病、登革热、东部马脑炎、禽流感、尼帕病毒、日本红斑热、日本脑炎、汉坦病毒肺综合症(HPS)、猴庖疹病毒(乙型疱疹病毒)、类鼻疽、布氏杆菌病、委內瑞拉马脑炎、亨德拉病毒、流行性斑疹伤寒、肉毒杆菌、疟疾、土拉菌病或兔热病、莱姆病、狂犬病、裂谷热、类鼻疽、退伍军人症、钩端螺旋体病、斑点热立克次体病

第五类传染病

政府调查传染病发生动向之后,为防止病症发生及蔓延,依据调查结果而公布的传染病。

法定传染病: 阿米巴病、病毒性肝炎(戊型肝炎以及甲型肝炎除外)、急性脑炎(西尼罗河脑炎以及日本脑炎除外)、隐孢子虫病、克雅氏病(CJD)、侵袭性重症链球菌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六鞭虫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先天性风疹综合症(CRS)、梅毒、破伤风、抗万古霉素金黃色葡萄球菌传染病、抗万古霉素肠球菌传染病
重点传染病: 呼吸道合胞病毒、咽结膜热、A群溶血性链球菌咽炎、传染性肠胃炎、水痘、手足口病、传染性红斑、急疹、百日咳、荨麻疹、疱疹性咽峽炎、麻疹(成人麻疹除外)、流行性腮腺炎、流行型感冒(禽流感除外)、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流行性角结膜炎、性传播性砂眼披衣菌、生殖器疱疹、尖锐湿疣、淋病、肺炎披衣菌(鹦鹉热除外)、细菌性脑膜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除外)、耐青霉素肺炎链球菌(PRSP)、支原体肺炎、成人麻疹、无菌性脑膜炎、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多重耐药铜绿假单胞菌

指定传染病

不属于1~3类的已知传染病,但必须依据1~3类标准来加以处理的传染病(由政府法令指定,限定1年期限)。

新型传染病

已确定有人对人传染力的传染病,其症状与已知的传染病明显不同,依据其传染力以及受感染时的严重程度,可判断出新型传染病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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