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的衛生管理

日本的傳染病對策

日本政府為了對應傳染病迅速變化的情況,而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傳染病法(正式名稱:傳染病的預防以及對於傳染病患者的醫療相關法律)」,以取代過去的「傳染病預防法」,針對預防傳染病實施各種政策,並且在顧慮到患者人權之下,來採取傳染病的防治對策。

2002年11月到隔年7月初之間,發生了海外傳染病「SARS(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以東亞為中心在全球各地蔓延開來,以及隨著交通工具的發達,人與物資移動迅速且活絡,保健醫療所處的環境也急速地變化中,為因應這些狀況,日本於2003年10月16日修訂傳染病法(11月5日施行),並且自2007年4月1日修訂與「結核病防治法」整合在一起。
如前所述,日本政府採取積極的對策因應不斷變化的傳染病。

傳染病法依據症狀的嚴重性和病原體的感染力等條件,將傳染病分成1~5類等5類傳染病,再加上指定傳染病、新型傳染病共7類。根據這7個種類,醫療機構的處理方法的不同,可依其危險度採取適當的對策。

傳染病的分類

第一類傳染病

基於感染力以受感染時的嚴重程度等,判斷為屬於具有極高危險性的傳染病。

對象疾病: 伊波拉病毒出血熱、克里米亞-剛果出血熱、天花、鼠疫、馬堡病毒出血熱、拉薩熱、南美出血熱

第二類傳染病

基於感染力以及受感染時的嚴重程度等,判斷為屬於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傳染病。

對象疾病: 小兒麻痺症、白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結核病

第三類傳染病

基於傳染力以及受染感時的嚴重程度等,判斷為屬於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傳染病。

對象疾病: 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霍亂、桿菌性痢疾、傷寒、副傷寒

第四類傳染病

可透過動物或其屍體、飲食、衣服、寢具、其他物件傳染給人,會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的傳染病。

對象疾病: E型肝炎、西尼羅河病毒(包括西尼羅河腦炎)、A型肝炎、胞蟲病、黃熱病、鸚鵡熱、鄂木斯克出血熱、回歸熱、科薩努爾森林疾病、Q熱、狂犬病、球孢子菌病、猴痘、漢他病毒出血熱、西部馬腦炎、蜱媒腦炎、炭疽病、恙蟲病、登革熱、東部馬腦炎、禽流感、立百病毒、日本紅斑熱、日本腦炎、漢他病毒肺症候群、猴庖疹病毒感染症、鼻疽、布氏桿菌病、委內瑞拉馬腦炎、亨德拉病毒、流行性斑疹傷寒、肉毒桿菌、瘧疾、兔熱病、萊姆病、狂犬病、裂谷熱、類鼻疽、退伍軍人病、鉤端螺旋體病、美國洛磯山斑疹熱

第五類傳染病

政府調查傳染病發生動向之後,依據調查結果,應提供/公布必要的資訊給國民與醫療相關人員,以防止病症發生及擴大的傳染病。

全數掌握疾病: 阿米巴痢疾、病毒性肝炎(E型肝炎以及A型肝炎除外)、急性腦炎(西尼羅河病毒以及日本腦炎除外)、隱孢子蟲病、克雅二氏病、侵入性A群鏈球菌感染症(STSS)、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梨形蟲病、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梅毒、破傷風、抗萬古黴素金黃色葡萄球菌傳染病、抗萬古黴素腸球菌傳染病
重點掌握疾病: 呼吸道融合病毒、咽頭結膜熱、A群鏈球菌咽頭炎、傳染性腸胃炎、水痘、手足口病、傳染性紅斑、玫瑰疹、百日咳、德國麻疹、皰疹性咽峽炎、麻疹(成人麻疹除外)、流行性耳下腺炎、流行型感冒(禽流感除外)、急性出血性結膜炎、流行性角結膜炎、砂眼披衣菌、性器疱疹、尖頭濕疣、淋病、肺炎披衣菌(鸚鵡熱除外)、細菌性腦膜炎(流行性腦脊髓膜炎除外)、抗藥性肺炎鏈球菌傳染病、黴漿菌肺炎、成人麻疹、病毒性腦膜炎、抗藥性金黃色葡萄球菌傳染病、抗藥性綠膿桿菌傳染病

指定傳染病

不屬於1~3類的已知傳染病,但必須依據1~3類標準來加以對應的傳染病。(由政府法令指定,限定為1年期間)。

新型傳染病

已確定有人對人傳染力的傳染病,其症狀與已知的傳染病明顯不同,依據其傳染力以及受感染時的嚴重程度,可判斷出具有極高危險性的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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