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针对传染病状况的不断变化,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传染病法(正式名称:传染病预防及传染病患者医疗法)”,取代此前的“传染病预防法”。由此开始实施预防传染病的各项措施并采取重视患者人权的传染病对策。
2002年11月至2003年7月上旬,“SARS(重症急性呼吸器症候群)”以东亚为中心,并在世界各国漫延。针对海外发生的此类传染病,随着交通工具的发达以及人员和物资流动的迅速和频繁,为应对保健医疗环境的变化,传染病法于2003年10月16日修订(11月5日施行),并在2007年4月1日再次修订,统一为“结核预防法”。
传染病在不断变化,相应的措施也在随之不断完善。
根据症状的程度和病原体的传染能力,传染病分为1类~5类传染病和指定传染病、新传染病共7类。根据传染病的7种分类,医疗机构的处理方法各不相同,已实现按照其危险度采取相应的对策。
基于传染能力和患病时严重程度,从综合性的观点出发,危险性极高的传染病。
| 对象疾病: | 埃博拉出血热、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天花、鼠疫、马堡病、拉萨热、南美出血热 |
基于传染能力和患病时严重程度,从综合性的观点出发,危险性较高的传染病。
| 对象疾病: | 急性脊髓灰质炎、白喉、重症急性呼吸器症候群(SARS)、结核 |
基于传染能力和患病时严重程度,从综合性的观点出发,危险性较高的传染病。
| 对象疾病: | 肠道出血性大肠菌感染症、霍乱、细菌性痢疾、肠伤寒、副伤寒 |
通过动物及其尸体、食物、饮料、衣物、被褥等物体传染给人,有可能对人民健康带来影响的传染病。
| 对象疾病: | E型肝炎、西尼罗热(含西尼罗脑炎)、A型肝炎、包虫病、黄热、鹦鹉病、鄂木斯克出血热、回归热、科萨努尔森林病、Q热、狂犬病、球霉菌症、猿痘、肾症候性出血热、西部马脑炎、结核性脑膜炎、炭疽、恙虫病、登革热、东部马脑炎禽流感、尼帕病毒感染症、日本红斑热、乙型脑炎、汉坦肺综合症、B病毒病、鼻疽、布鲁氏菌病、委内瑞拉马脑炎、亨德拉病,斑疹伤寒、肉毒杆菌重毒、疟疾、野兔病、莱姆病、狂犬病、裂谷热、类鼻疽、退伍军人症、钩端螺旋体病、洛基山斑疹热。 |
应当由国家调查传染病发生动向,并基于该结果向国民和医疗相关人员提供或公开必要信息,防止其发生和扩大的一类传染病。
| 全数掌握疾病: | 阿米巴赤痢、病毒性肝炎(E型肝炎及A型肝炎除外)、急性脑炎(西尼罗脑炎及乙型脑炎除外)、隐孢子虫病、科罗伊茨费特·雅各布氏病、重症溶血性链球菌感染症、获得性免疫功能综合症(AIDS)、蓝氏贾第虫病、细菌性脑膜炎、先天性风疹综合症、梅毒、破伤风、耐万古霉素金黄色葡萄球菌感染病、耐万古霉素肠球菌感染病。 |
| 定点掌握疾病: | RS病毒感染症、咽结膜热、A群溶血性链球菌咽炎、感染性肠胃炎、水痘、手足口病、传染性红斑、突发性发疹、百日咳、风疹、小儿口腔溃疡、麻疹(成人麻疹除外)、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感冒(禽流感)、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流行性角膜炎、性器官沙眼衣原体感染症、性器官疱疹病毒感染症、尖锐湿疣、淋病、沙眼衣原体肺炎(奥姆病除外)、细菌性脑膜炎(脑膜炎菌性脑膜炎除外)、耐青霉素肺炎球菌感染症、支原体肺炎、成人麻疹、无菌性脑膜炎、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感染症、抗药性绿脓菌感染症。 |
已知传染病中,不属于1~3类的分类,需要参照1~3类采取措施的传染病。 (由政府公报指定,限定1年)。
确认在人与人之间传染的传染病,与已知传染病的症状明显不同,根据其传染能力和患病时严重程度判断,危险性极高的传染病。